北京注册公司,注册资金改革后,企业由以前的实缴出资,改为现在的认缴出资,这一改革,大大提高了创业者的积极性和便利性,但是,同时有些法律风险也往往被投资者所忽略。
首先来说,认缴制,不等于不缴制,并不谁说股东人家完成以后,股东可以不拿拿钱出来。股东认缴注册资金以后,需要承担出资义务,并在约定的出资日起以前完成出资
再次,作为一人之有限公司,有可能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。给大家讲个真实事件。有一家我们代理的企业,投资人只有一个,成立了一家一人制有限公司,注册资金只有5万。公司注册完成后,经营了半年,而且将5万的注册资金全部亏损了,并有一部分债务。
通常,大家注册有限公司,就是因为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,对公司承担责任,所以更倾向于注册有限公司。
但是,这家公司的债权人,不光把公司告上了法庭,并且要求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!更意想不到的是,法院竟然判定投资人承担债务的履行责任。
到这里,大家一定很奇怪,有限公司,投资人为什么还承担连带责任呢?
关键就是,他这个公司注册的是一人有限公司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,一人有限公司,股东需要将个人财产将公司财产进行明确区分,如不能区分,将承担连带责任。
这个事情就是,这个公司注册完成后,股东的账目混乱,公司和股东间有大量往来资金,最后股东无法证明其个人资产和公司资产独立。
关于公司注册和经营的问题,欢迎在线或致电咨询:010-62061006